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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嘉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4********,**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8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嘉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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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徐嘉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买卖、出租、转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是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前往西安市雁塔区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恒丰银行三个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并提供报验证码、输密码、刷脸认证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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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帮助操作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经查,2022年10月10日,徐嘉阳名下建设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26。29万元;邮政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36。25万元;恒丰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25。29万元;其名下三张银行卡账户累计支付结算资金87。83万元,非法获利3475元。另查,徐嘉阳名下三张银行卡涉案资金14。41万元。其中安徽歙县洪某某被骗4。98万元,贵州贵安新区冯某某被骗0。6万元,河南新乡李某某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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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万元,北京海淀王某某被骗4。98万元,北京朝阳周某某被骗0。6万元于2022年10月10日先后转入徐嘉阳邮政银行卡后被转移。2022年10月18日,徐嘉阳主动向西安市临潼分局北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歙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嘉阳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到案说明;调取的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调取和接受被害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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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及聊天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洪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嘉阳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嘉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嘉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经他人安排、指使,仍以提供银行卡账户、刷脸验证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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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嘉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嘉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和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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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法院检察官张文华2022年12月23日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层**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有关涉案款物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