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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梁育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勇,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邱杰. 复议申请人梁育忠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2021)湘0482执异14号(以下简称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宁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杰与被执行人梁育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育忠对该院扣押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EV123奥迪2995CC小轿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6 000 000元,足以表明被执行人在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常宁法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所在耒阳农商银行的股权及收益,价值8 700 000元,已经超过本案剩余执行标的4 231 347元,常宁法院再次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湘AEV123的奥迪2995CC小轿车,属超标的扣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2020)湘0482执恢35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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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湘AEV123)奥迪2995CC小轿车的扣押. 申请执行人邱杰答辩称,被执行人梁育忠并非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是恶意拖欠,甚至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扣押被执行人梁育忠所有奥迪A8(车牌号为湘AEV123)汽车本身就是限制其高消费,未超出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梁育忠请求撤销常宁法院(2021)湘0482执恢3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所有小车的扣押,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常宁法院查明,原告邱杰与被告梁育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湘04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梁育忠返还邱杰投资本金3 844 500 元及利息(利息以3 844 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邱杰于2019年10月15日向常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立执行案号为(2019)湘0482执768号.同年10月16日,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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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梁育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邱杰款项(3 844 500元)义务.同时,该院通过湖南省数字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梁育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期间,被执行人梁育忠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10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民申3774号民事裁定:一、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据此向常宁法院提出解除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以其名下不动产[耒国用(2012)第0305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担保.2019年12月4日,该院作出(2019)湘0482执768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梁育忠名下的不动产[耒国用(2012)第0305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梁育忠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育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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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020年8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4民再8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18)湘04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10日,邱杰向常宁法院申请对本案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信息,其中包括:长沙托斯卡纳小区不动产及奥迪A8L(牌号湘AEV123电)小车一辆.该院受理后,立执行案案号为(2020)湘0482执恢356号.2020年9月21日、10月9日,该院向被执行人梁育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中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育忠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 844 500 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124 530 元,申请执行费40 845元.同年10月8日,该院作出(2020)湘0482执恢35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梁育忠所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其他收入10 468 635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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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梁育忠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其他收入10 468 635 元.10月15日,被执行人梁育忠向法院承诺:10月30日前偿付20万元,11月30日前偿付100万元,12月30日前偿付18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