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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行赔终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错误,被拆迁人的损失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给予赔偿.原审裁定认为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违反事实.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具体到本案,李某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请对其所有的天津市和平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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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大厦××号楼偏单元一套违法拆迁给予赔偿.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据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根据原审查明,李某已与相关单位就案涉被拆迁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其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原审法院由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行赔终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或者拆迁决定错误,被拆迁人的损失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相关人民政府给予赔偿.原审裁定认为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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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违反事实.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具体到本案,李某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请对其所有的天津市和平区××道××号××平方米临时建筑经营用房违法拆迁给予赔偿.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据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况且,根据原审查明,李某已与相关单位就案涉被拆迁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原审法院由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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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彭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下称南沙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行赔终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某某申请再审称,国家赔偿与房屋是否被拆无关,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两份行政赔偿决定,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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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彭某某在涉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被生效裁判依法撤销后,向南沙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其涉案房屋并未被拆除,且其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纸张复印费、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等损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因此,彭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彭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彭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某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