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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李继伟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2023)豫法赔2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李继伟以河南高院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存在错误、侵犯其权益为由,向河南高院请求:按照不低于河南省郑州市××商品房的市场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国家赔偿.河南高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豫法赔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河南高院作出的(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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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李继伟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2023)豫法赔2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李继伟以河南高院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存在错误、侵犯其权益为由,向河南高院请求:按照不低于河南省郑州市××商品房的市场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国家赔偿.河南高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豫法赔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河南高院作出的(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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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审判权,李继伟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申请再审,其认为河南高院作出的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李继伟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继伟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是: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低于河南省郑州市××商品房市场价对涉案房屋进行惩戒性赔偿.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河南高院作出的(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将疑点利益归政府,且超越审判职权对未经登记房屋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是以司法裁判职权代替行政认定职权的枉法裁判行为.2、(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根本未体现违法行政惩戒性赔偿原则,反而剥夺了申请人的住房安置权和应当有的利息损失.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对李继伟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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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号××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7)豫71行初460号和河南高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3171号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12月21日,中原区政府收到李继伟的赔偿申请,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李继伟对此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河南高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9)豫行赔终560号行政赔偿判决.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本案中,李继伟认为河南高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本应通过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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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但其申请国家赔偿,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河南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李继伟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法赔2号决定; 二、驳回李继伟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赔终15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埇桥区2019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案涉挂钩项目集体农用地.2020年3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对2019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进行公告.赵某某系宿马园区苗庵村赵夏村赵圩三组居民,1995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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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两块承包地,分别系村南地和西南地.其中,村南地位于2019年第10批次征地范围之内,西南地不在征地范围内.因建设宿州泰盛纸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需要,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马园区管委会)强制清除案涉土地上的树木和附着物.2020年1月10日,苗庵村赵圩三组(泰盛纸业)征地补偿统计表载明,赵某某征地亩数4.5782亩,补偿金额为190956.72元,赵某某已收到该款项. 2020年6月28日,赵某某不服强制清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2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20)7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76号复议决定),确认宿马园区管委会强制清除行为违法,责令宿马园区管委会赔偿赵某某树木损失8000元,小麦损失278.32元,合计8278.32元.赵某某不服其中行政赔偿内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76号复议决定赔偿部分内容,依法判令恢复原状,赔偿赵某某损失.另查明,2020年12月,宿马园区管委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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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20)32号文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发赵某某4.5782亩土地27331.85元,上述款项已打入赵某某账户. 一审判决认为,宿马园区管委会违法强制清除行为造成赵某某财产损失,赵某某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关于土地赔偿,位于××村南地,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赵某某应获得土地赔偿123375.73元(3.0306亩×40710元/亩);对于未在征收批次范围之内的西南地,参照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赵某某应获得土地赔偿71378.39元(1.5291亩×46680元/亩).土地赔偿金合计194754.12元.关于地上青苗及树木损失,综合本案相关时间节点、照片显示的占用情况,并考虑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对于村南地赔偿1年损失,标准按照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即3030.6元(3.0306亩×1000元/亩);西南地赔偿3年,标准按照宿政秘(2020)5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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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即5504.76元(1.5291亩×1200元/亩×3).青苗损失合计8535.36元.赵某某主张的树木赔偿,从照片反映的树木情况看,树木大小不一,宿州市人民政府酌定该项损失8000元符合经验常识,并无不当.综上,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内容部分不当,予以纠正.宿马园区管委会应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211289.48元(土地赔偿金194754.12元+青苗损失8535.36元+树木损失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补偿款部分,宿马园区管委会应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总计43832.97元(211289.48元-167456.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变更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76号复议决定第二项内容为"责令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43832.97元".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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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按照不低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原则判决宿马园区管委会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对于赵某某承包的3.0306亩村南地土地补偿标准,虽然征地通告规定按照皖政(2015)24号文件办理,但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获批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征地通告,因此,对赵某某承包的3.0306亩村南地,应按皖政(2020)32号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审判决认为应参照皖政(2015)24号文件确定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对不在征地范围内的1.5291亩西南地,一审判决参照皖政(2020)32号文件确定赔偿金并无不当.赵某某应获赔偿款合计212846.80元(4.5597亩×46680元/亩).经查,一审判决未查明宿马园区管委会后又补发赵某某征地补偿款27331.85元的事实,且未从应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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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变更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将76号复议决定第二项内容变更为,责令宿马园区管委会支付赵某某各项损失赔偿37368.65元.赵某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赵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直接用征地补偿标准来判赔其损失,将"不低于"变更为"等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土地增值收益以及每年的种植经营收益,都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土地赔偿部分的赔偿方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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