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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雨检刑诉〔2022〕212号被告人席国安,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7031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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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雨检刑诉〔2022〕212号被告人席国安,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7031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13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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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审。本案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国安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席国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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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刘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南侧小河两侧发生争吵,刘某某从路边捡拾起石块来到对岸席国安处与其进行推搡,推搡过程中刘某某用石块砸中席国安头部,造成席国安头皮挫伤及左额部创口,经马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打后席国安携带裁纸刀再次回到打架现场,与刘某某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席国安使用裁纸刀将刘某某脸部、胸部等部位划伤。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下颌创口,损伤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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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轻伤一级;左胸部创口,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席国安明知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席国安于侦查阶段主动向刘某某赔偿医药费等费用4。5万元,获得刘某某书面谅解,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裁纸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张某某、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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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席国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国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国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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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国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席国安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李晶晶2022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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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附件:1。被告人席国安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5。物证裁纸刀1把随案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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