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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再审审理程序中,某公司和高新区管委会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经再审审理,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征收与补偿方案》,进一步查明相关内容如下:"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吉林高新区管委会针对高新北区三道岭子村、南三道村的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依法和谐征收.为了保证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南三道村承包地、册外地"两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120元/平方米不变,考虑地类差别,参照周边区域并结合2012年高新北区该区域的征收实际情况,另增加120元/平方米的政府补贴,地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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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存在抢建、抢栽、抢种地上附着物和养殖、种植各种动、植物等行为的,不予补偿.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建房,养殖各种经济类动物、种植各种经济类植物不予补偿,由建房者、养殖、种植者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处理的由征收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征收残值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交予市铁建办、长吉图投资公司处理." 另查明:对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吉林中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1)吉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进一步查明相关内容如下:"原告某公司诉称: 2016年1月,被告委托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苗圃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282,199元.""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6.《房屋、附属物估价结果明细单》(吉市东泰评报字〔2016〕第2号),证明被告高新管委会委托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苗圃的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价值为28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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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被告高新管委会答辩称: 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苗圃上房屋及附属物,于2016年1月已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82,199元. 现高新管委会意见:1.高新管委会以 282,199元对原告进行补偿. " 再查明:高新区管委会于2021年7月12日对某公司作出《意见书》.《意见书》主要内容为:"2015年12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拟征收征地通知书》.在高新北区征收过程中,涉及某公司苗圃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你公司考虑苗圃的实际经营状况,要求对该苗圃进行整体征收.2016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请示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某公司苗圃进行整体征收,委托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征收评估工作.1.因你公司对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公司苗圃苗木的评估报告价格14,496,372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为推进征收工作,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施工,2020年10月,高新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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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同意与你公司共同委托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重新对某公司苗圃的苗木进行评估.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为28,680,937.53元.2.因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某公司苗圃苗木的评估价格差距较大,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某公司苗圃苗木的补偿采用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为14,496,372元.3.如你公司对高新区管委会采用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对某公司苗圃的苗木进行补偿的行为有异议,可自接到本意见书后,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事实有高新区管委会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5及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组织询问的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应对某公司案涉苗圃位于1193号征地批复批准的征地范围外的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履行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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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依照上述规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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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呈报征地申请前,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征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基本前提是征地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本案中,某公司案涉苗圃占地中仅有18,837平方米土地位于1193号征地批复批准的征地范围之内,故该公司诉请判决高新区管委会就案涉苗圃全部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整体征收补偿,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