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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虽然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同居关系但双方财产并未形成共有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8月24日至30日五次将被害人杨某银行卡拿走并取款未征得被害人杨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告知且所取走款项至今未归还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周某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钱财的行为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其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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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9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未婚同居关系掺杂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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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感因素其财产占有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具有一定的混同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共同使用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归罪有必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底限是否以刑事手段救济仍应慎重此外对于同居一方不问自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也难以把握法益的保护力度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也难以判断成立盗窃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居关系中暂时借用财产用完即还即使事前并未告知也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何况男女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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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同居关系中对此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难以从简单的客观行为中推断被害人事前同意被告人取用其财产日后双方反目报警欲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同居关系但涉案的财物并非可随意取用其他价值较小的日用品且双方财产并未形成共有的关系即使周某事前被告知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密码但钱款并未脱离杨某的占有被告人周某的私自取走被害人杨某钱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杨某对自己钱款的所有权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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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至30日五次将被害人杨某银行卡拿走并取款未征得被害人杨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告知杨某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方面被告人周某所取走款项至案件审判终结时仍未归还被害人从其事前事后皆未告知被害人其后并未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再结合案件其他细节描述推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周某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钱财的行为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其行为成立盗窃罪综合本案证据主要有以上两个裁判要点一是盗窃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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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未婚同居关系中不问自取对方钱财不影响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二是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未事前约定财产属共有关系同居双方的财物所有权仍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保护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