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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该案中查明在王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争房屋已抵押给某市某担保有限公司用于贷款9万元约定期限为200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5日王某主张诉争房产首付款8万余元为张某支付张某父母偿还诉争房屋贷款11000元张某偿还诉争房产贷款13万元2008年9月双方一次性共同还贷18000元其他贷款均为王某本人偿还同时王某主张之所以婚前将诉争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是因婚前双方发生矛盾要分手在和好后张某为了追求王某承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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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婚房子就给王某诉争房产是张某对王某的赠与同时王某对诉争房屋抵押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张某对王某主张的赠与之说予以否认并提供张某之父2005年3月15日分别取款35000元45000元存入张某帐户由张某于2005年3月18日从其帐户转入卖方帐户83000元购房款的银行凭证及转入帐明细予以证实2011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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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王某与张某就本案争议均同意不在本案中解决就房屋迁让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如2012年3月31日前协商不成由于该房屋涉及到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就房屋的分割问题另行诉讼解决二上述协议经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已具有法律效力后王某曾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市某区504室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后其因故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该院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分析本案诉争的某市某区504室房屋系王某婚前购买所得张某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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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同意与其结婚并用于婚后生活的合意才出资86000元支付部分购房款在双方结婚前后正是基于上述合意王某张某及其父又出资陆续还清了因购买某市某区504室房屋所发生的中国银行贷款5万元王某主张在婚前购房时张某及其父的出资系对其的赠与相应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张某主张某市某区504室房屋系其父母对其本人的单方赠与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考虑到王某和张某购买某市某区504室房产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处于王某和张某恋爱期间且大部分出资系张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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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双方婚后还贷部分所形成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自愿公平的角度考虑某市某区504室房产应整体按照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处理为宜考虑到某市某区504室房产已实际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现诉请某市某区504室房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再考虑张某一方的出资及目前房产的实际增值酌定由王某按照价值的一半即12万元向被告支付财产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