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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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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某年三月至八月间同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投资理财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余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后甲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先湖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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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请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甲系初犯已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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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已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个促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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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应于收到货物后三十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现原告甲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乙交付了全部或无有发货单物流运输凭证及收货确认书予以证实原告甲另提交了检验报告佐证被告乙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十二万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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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想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被告乙辩称其未付款系因原告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乙在收到货物后十五日的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限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亦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其提交的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不足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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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审法院对被告乙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未付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该核准为明显超过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甲支付欠付货款十二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乙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甲的上诉请求依法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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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上诉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处罚幅度明显过重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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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行政机关作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问题经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上诉人存在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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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处罚幅度问题行政机关根据上诉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处罚决定裁量权行使得当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量刑适当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遂案电子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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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