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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辩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征收范围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1193号征地批复为准,不存在"未批先征"情形.高新区管委会仅对征地批复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未控制其他土地.某公司主张全部土地已被征收缺乏证据支持.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征地补偿需以征收土地为前提,高新区管委会对未获批土地未实施征收.某公司提出的高新区管委会"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及予以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3.一、二审判决要求重新评估符合程序正义.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评估公司)和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评估公司)所作评估存在重大缺陷,评估报告均不能作为补偿依据.重新评估是解决争议的合理途径.4.某公司提出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高新区管委会承担评估费和律师费、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征地行为违法及赔偿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某公司的再审请求.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一审查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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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辩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征收范围以自然资源部作出的1193号征地批复为准,不存在"未批先征"情形.高新区管委会仅对征地批复批准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表,未控制其他土地.某公司主张全部土地已被征收缺乏证据支持.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征地补偿需以征收土地为前提,高新区管委会对未获批土地未实施征收.某公司提出的高新区管委会"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及予以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3.一、二审判决要求重新评估符合程序正义.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评估公司)和吉林荣邦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评估公司)所作评估存在重大缺陷,评估报告均不能作为补偿依据.重新评估是解决争议的合理途径.4.某公司提出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高新区管委会承担评估费和律师费、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征地行为违法及赔偿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某公司的再审请求.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一审查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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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年4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三道村委会)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将吉长北线高速桥西北角面积148.778亩的土地一次性发包给赵某使用,承包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2004年1月,某公司注册成立,在该148.778亩土地范围内经营苗圃.2012年6月28日,南三道村委会(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如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所有权归乙方,补偿标准由乙方与征地单位协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75%归乙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25%归甲方所有. 2015年12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征地通知书》(以下简称《拟征地通知书》),因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拟征收丰满区前二道乡马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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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村、苏相村、张家村;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铜匠村,大绥河镇太平岭村、通气沟村;高新北区新北街道张久村、南三道村、三道岭子村;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九站村;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哈达村等15个村的集体土地,及使用吉林铁路工务段轨料基地、中铁九局九站材料基地、陆军预备役四十七师训练场等相关国有单位的国有土地,总用地面积约200公顷.某公司苗圃所占用土地中18,837平方米土地在拟征地范围内.2016年11月2日,吉林市政府作出《研究推进吉林铁路西环线项目用地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38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38号会议纪要),确定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南三道苗圃、九站疏解区三角地等超出红线范围又必须征收的地块进行整体征收.2017年1月20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吉林铁路枢纽西环线(高新区段)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方案》).2019年6月,高新区管委会对某公司苗圃在1193号征地批复批准的征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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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部分苗木进行清表.2019年12月24日,正大评估公司受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作出吉市正大评报字〔2017〕第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12-7号评估报告),对某公司苗圃地上附着物价值评估为14,183,738元(评估时点为2015年12月21日).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 其后,某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委托荣邦评估公司再次进行评估.2020年10月10日,荣邦评估公司作出吉荣森评字〔2020〕0045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0045号评估报告),对某公司位于吉长北线高速桥西北角面积148.778亩的兴旺苗圃地内苗木价值评估为28,680,937.53元(评估时点为2016年6月30日). 因与高新区管委会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公司于2021年7月起诉至该院,要求判决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该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吉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认为高新区管委会正在组织实施征地前期工作,其在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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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才具有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义务,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9月3日,自然资源部作出1193号征地批复,同意吉林市丰满区、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吉林高新区、吉林经开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9.8217公顷(其中耕地87.252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4311公顷)、未利用地0.37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794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1.1452公顷(其中耕地2.6897公顷)、未利用地0.66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4.744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7.5440公顷,作为新建吉林至珲春铁路吉林枢纽西环线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某公司苗圃所占用土地中的18,837平方米土地在该批复批准的征地范围内. 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补偿被征用苗圃地上苗木资产损失2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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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3元、房屋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282,199元;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征地行为违法,判令高新区管委会赔偿损失187,021,155元;判令高新区管委会承担评估费15万元、律师费50万元. 吉林中院认为,该院(2021)吉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以高新区管委会在征地申请经批准后才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义务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9月3日作出1193号征地批复,同意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申请.某公司基于新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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