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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方某发。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尹某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担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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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青岛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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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